泰州一犬主因未拴犬绳被判赔偿49万元
9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结果。案件源于一起因未拴犬绳引发的交通事故,最终犬主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发生在靖江市,市民王女士(化名)在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遭遇一只未拴绳的大型犬只冲撞。事故造成王女士严重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为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当地交警部门在事故调查后出具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犬主朱某(化名)未对饲养犬只采取必要约束措施,导致犬只进入道路妨碍正常交通秩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书同时确认王女士在事故中无过错。
在后续赔偿协商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朱某辩称其饲养的犬只"性格温顺",并质疑王女士因手部残疾影响驾驶能力,认为其应分担部分责任。由于协商未果,王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朱某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9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外出时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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