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网约车“开门杀”交通事故近期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
事件起因于一名乘客在临近目的地时,经司机同意,从后座打开右侧车门下车。此时,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经过,与车门相撞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车辆虽登记为非营运,但事发时却在从事网约车服务。保险公司因此认为车辆使用性质与投保不符,导致风险增加,故免除了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司机未选择合适的停车地点,且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乘客也未尽到观察义务。但考虑到车辆在司机控制下,其对停车位置和开门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
-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
- 网约车司机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元,网约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元,网约车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