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为个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敲响警钟。
据法院查明,2025年4月,买家赵某通过朋友介绍,从李某处购买了一辆2020年首次登记上牌的豪华商务车。交易前,李某通过微信明确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无经济纠纷,可正常过户”。基于这些保证,赵某先后支付了1万元定金及50万元购车款,并顺利提走车辆。
然而,提车后不久,赵某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结果却发现车况与李某的承诺大相径庭。同年6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该车里程表被人为调减了约2.2万公里;车辆曾发生过追尾事故和托底碰撞,造成底盘局部变形;更严重的是,车辆存在深度涉水或长时间浸泡的情况,底盘多个金属部件表面已出现严重锈蚀。
2025年12月,赵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车款,并依据相关法律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面对起诉,李某辩称,自己自2005年起始终有固定工作,从未从事过二手车经营业务。此次交易纯粹是出于朋友情面帮忙牵线,自己仅扮演中间人角色,因此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也无需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在交易前明知车辆里程表被篡改,却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导致赵某在错误认知下作出了购买决定,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判令李某返还50万元购车款,赵某同时退还车辆,并由李某承担赵某支付的鉴定费用。对于赵某主张的三倍赔偿诉求,法院认为,李某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经营者范畴,故该项请求未获支持。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在判后表示,构成欺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维护交易诚信的基本底线。本案通过撤销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鉴定费的方式,已经让失信方付出了应有代价,也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法官同时强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严格把握“经营者”的身份认定标准,不能因为个案中存在欺诈行为,就将所有偶发的个人间交易都简单划入“退一赔三”的惩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