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件,涉及宠物犬未拴绳被车撞死后的责任认定问题。
据悉,2026年1月23日,被告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途经某村村口时,将原告李某饲养的一条黄黑色德国牧羊犬撞死。事发后,李某将赵某拦停并报警处理。
原告李某在诉状中称,其对该犬只采取散养方式,未进行圈养。事发时,犬只未佩戴牵引绳,李某本人跟在后方。该犬只是李某于2024年8月10日从案外人刘某处购入,交易金额为现金2500元。
被告赵某所驾驶的长安牌小型货车(车牌号为鲁XXXXX)已在被告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由于双方未能就犬只死亡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险公司及赵某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即宠物狗死亡)共计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驾车经过路口时未充分观察路况,未能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导致犬只被碾轧致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李某在车流量较大的乡间公路上遛狗,未为犬只佩戴牵引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综合案情,法院酌情判定原告与被告赵某承担同等责任。在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犬只实际价值的情况下,法院以原告购入犬只时的费用2500元作为其价值参考依据。
关于犬只饲养费用,法院指出,该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照料犬只是原告自身责任,相关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某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2000元;二、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25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