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 3月13日 消息:今天下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布考拉海购总监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栗洋作为公司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
2019 年 3 月 15 日,被告人栗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在长天公司给考拉海购平台供货过程中,被告人栗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长天公司实控人尚某通过转账方式,八次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182100 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以下为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洋,男, 1982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动户外事业部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12 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东迁、余勇刚,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2019〕 24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洋及其辩护人胡东迁、余勇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被告人栗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实控人尚某贿送的人民币 182100 元。
2019 年 3 月 15 日,被告人栗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洋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栗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栗洋有自首、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要求对被告人栗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被告人栗洋担任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动户外事业部总监一职,负责网易某购平台运动户外相关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工作,在长天公司给考拉海购平台供货过程中,被告人栗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长天公司实控人尚某通过转账方式,八次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 182100 元。
2019 年 3 月 15 日,被告人栗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迟某、尚某、金某、杜某的证言、网易公司报案材料、入职信息审批表及劳动合同、关联关系证明、网易某购国内供货合同、考拉采购长天时代商品明细表、考拉采购THENORTHFACE品牌商品明细表、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户籍登记簿、抓获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栗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洋作为公司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栗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栗洋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己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栗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3 月 15 日至年 2019 年 10 月 14 日止)。
二、被告人栗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8210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钱 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