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内媒体报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当事人郭某在醉酒状态下启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上路,最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情显示,今年3月,郭某聚餐时大量饮用啤酒。因代驾迟迟未到,他抱着侥幸心理打开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后驶入道路。行驶初期,郭某尚能手握方向盘,但随着酒精作用加剧,其意识逐渐模糊,最终对车辆失去控制。车辆在自动触发避险停车后,过路群众发现异常并报警。经检测,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明显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类似案件并非个例。今年2月,湖南临湘发生一起情节更为严重的醉驾案。周某在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并设定目的地,随即在驾驶座上昏睡。车辆行驶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人受伤。周某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40.99mg/100ml,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虽然其事后主动赔偿并取得伤者谅解,仍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说明,按照国内汽车自动化分级标准,目前民用车辆搭载的普遍为2级及以下驾驶辅助功能,系统仅能提供跟车、车道保持等有限支持。即使开启相关辅助功能,驾驶员仍是车辆行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程关注路况并随时准备接管。醉酒后放任车辆依靠辅助功能行驶,本质上仍属于醉酒驾驶,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不能以技术辅助为由免除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