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因声音合成引发的侵权案件。一家文化公司擅自使用离职员工录制的声音素材进行模型训练并合成音色,用于商业运营,最终被认定侵犯了该员工的声音人格权益。
原告周某原为该公司的一名虚拟艺人。在职期间,公司以内部测试为由要求他录制了大量语音素材。周某当时明确提出,若日后要将这些录音投入语音合成及商业应用,必须另行签订授权协议并支付报酬,但公司始终未予正面回应。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仅载明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并无涉及声音人格权益的授权条款。
2024年9月,周某离职后意外发现,公司早已利用他录制的语音素材训练语音合成系统,生成与其本人高度相似的声音,并为虚拟角色“梦某”配音,广泛用于网络直播、商场大屏广告和线上商品推广等盈利场景。周某随即提起诉讼,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赔偿10万元损失,并出具书面道歉。
庭审中,企业辩称,周某在职期间的录音制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使用相关素材属于合法行为。
法院指出,判断经技术合成的声音是否受人格权保护,关键在于该声音能否让一般公众对应到特定自然人。本案中,合成后的语音在语调、发声风格等方面与周某本人大幅契合,足以使普通听众辨识出其身份,因此仍处于周某声音人格权益的保护范畴。
法院还查明,该公司明知将他人的声音用于语音复刻与商业运作须单独取得授权并支付对价,却在未征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持续进行商业化使用,主观过错明显。最终,法院判令企业停止所有侵权内容的传播,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书面致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为此提醒,人脸、声音、指纹均属于敏感生物信息。企业在采集员工声音,或将其投入语音模型训练及商业应用时,都必须依法取得单独的书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