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

2018年,老张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后来两人长期没有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由于老陈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届满,法院支持了老张的诉求,要求老陈协助办理注销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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