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显示,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魅族公司)、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合丰公司)被控侵害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移动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事实与理由:宏达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带有金属外壳天线结构的移动装置。通过对从北京合丰公司处公证购买的魅族手机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可知,北京合丰公司销售、魅族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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