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税【2018】32号文件核心内容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热点问题: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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