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酒国演义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红蓝绿米”商标提出异议...对此,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耳机”,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红米”“小米”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头戴式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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