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保险理赔纠纷案。2024年7月某日清晨,外卖骑手小姜花费2元投保了“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尚未开始接单,他便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右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全责方事后向小姜赔付了28万余元。
康复后,小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有两点:一是事故发生时小姜并未处于接单状态,不属保障时段;二是他已从肇事方获得赔偿,不应再获得保险金。协商无果后,小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发现,保险公司将相关限制性免责条款放在附件里,既未作醒目提示,也没有设置强制阅读确认环节。而在小姜日常查阅的保险凭证中,这类特殊限制并未被明确标注。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对小姜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决同时强调,骑手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障对象是人的生命与健康,不适用财产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便小姜已取得第三方赔偿,他依然有权依据人身保险合同主张伤残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伤残保险金及相应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