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山东省总工会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显示,员工郭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主要职责是为公司进行经营场所选址。在为期两年的工作期间,郭某有超过190次考勤记录显示其于居住小区及周边区域打卡,且多次因公外出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提交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关系。
郭某对此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了郭某的赔偿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郭某虽负责选址工作,但其频繁在居住地附近打卡,并不能如实反映实际出勤与工作情况,同时其因公外出也未履行规定的申请或报批程序。用人单位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判决进一步阐明,尽管用人单位此前未对郭某的违规行为即时作出处理,但该员工长期、多次的违规事实客观存在。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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