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额度为3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8月3日至2027年8月3日,且可循环使用。合同中还明确规定,若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了30万元贷款。然而,2025年5月,李某因意外不幸离世。随后,银行将李某之女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李小某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表明不愿继承父亲遗产。
渑池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已死亡,李小某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已书面放弃继承,因此对李某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进一步解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即子女仅在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具体而言,若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则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子女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若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则需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子女无需承担。
此案的判决不仅为公众提供了法律指引,也再次强调了“父债子偿”并非绝对规则,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