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消息,据九派新闻报道,湖北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例。冯某(男)与周某(女)系网友,冯某想要追求周某,遂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周某转款总计32677元。多笔转账为520元、999元、1314元转账说明载明 借款”我爱你”你急用就算我借你的吧”等内容。
后双方未确立实质性恋爱关系,冯某表示不想在一起就还钱,周某表示愿意偿还。事后冯某向周某催要借款,周某偿还借款本金500元后,对于剩余借款未偿还,故冯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与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于转账中载明的一生一世”我爱你”等内容,鉴于双方并未建立恋爱关系且双方签订过电子借条,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给予了支持。
律师表示,本案的重点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且签订了借条。如果是一般恋爱赠与,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双方互相转账或者互送礼物,这种情况下,所涉财物金额往往不大,很多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消费性支出或者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为维系感情而支出的红包,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的范畴,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而对于恋爱关系结束后因各种原因尚未缔结婚姻,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财物或者大额赠与,则应当予以返还。因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的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返还的,应当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