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 产权 2019-08-16 14:42

因在共享汽车上贴“小猪佩奇” 途歌被判侵权赔偿50万

站长之家(ChinaZ.com) 8月16日 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因认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将途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称,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5 月 4 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还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 4 幅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英国主体的著作权在我国自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在我国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等问题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评判。此外,被告并未就许可及许可费问题与原告进行磋商,因此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否则作品使用人将没有事先获得许可的动力,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针对赔偿 50 万元一事,法院解释称,“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品等价格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 25 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类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 65 万元左右。被告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开始使用“小猪佩奇”形象,截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被告的微博账号上仍旧有涉案“小猪佩奇”形象,其侵权的时间较长。故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上述正常许可费金额即 50 万元,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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