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 动态 2019-06-25 20:53

财政部:收取企业网络红包需缴纳20%个税 亲朋赠送不在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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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 6 月 25 日消息,今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被归入“偶然所得”征收个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如今网络红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财政部在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时指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 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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