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产权 2020-08-14T09:01:15 +08:00

腾讯微博起诉新浪微博商标近似 法院一审:不构成近似商标

站长之家(ChinaZ.com) 8月14日 消息:据京法网事公众号消息,近日,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申请注册“微博weibo.com及图”“微博及图”两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为此,微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对簿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对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悉,微梦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 45 类法律研究、婚姻介绍、交友服务等服务上。腾讯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原商标局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在“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亦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微梦公司的复审请求。微梦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从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角度,诉争商标中“微博”及“weibo.com”等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较弱,应重点比对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中的蒲公英图案部分(“微博”商标因被驳回已不构成权利障碍)。

从各自图形部分看,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差异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区分。另外,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建立其同原告之间的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较为特殊,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

综合上述分析,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其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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