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结清车贷竟被收取剩余本金9%的违约金,这一标准合理吗?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法律答案。
2025年2月4日,李四(化名)与某银行分行签订汽车分期借款合同,借款46万元,分60期偿还,采用等本等息方式。合同以加粗字体载明:提前还款违约金按剩余未摊本金的9%计收,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正常还款满24期后再提前还款可免除违约金。李四本人手写签名确认已悉知上述条款。此后,在银行工作人员许某指导下,李四线上办理分期贷款,系统两次弹出违约金标准提示,李四均点击确认,随后签署电子合同并完成激活。
因手头有了闲置资金,李四多次向许某申请提前结清并请求减免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2月16日,李四偿还了首期款项;2月26日与27日,他分四笔合计还款502626元,结清全部欠款,其中包含剩余未摊本金452333元和违约金40710元。资料显示,银行已为该笔贷款向合作汽车公司支付服务费38406元。同时,该行总行对外公示的信用卡分期业务收费标准中注明,提前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剩余未摊本金的3%,但亦标明具体收取标准以当地网点及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李四认为,9%违约金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即使有效,也远超行业惯例和监管政策标准,应予以核减。他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条款无效并判令银行返还40710元,或在条款有效时将违约金调减至剩余未摊本金的1%。
法院审理后归纳出两个焦点:一是9%违约金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二是该违约金是否因过高而应予调整。关于条款效力,法院指出,银行已在纸质合同及线上签约流程中均对违约金条款进行加粗提示,附有声明并两次弹窗确认,李四手写确认及点击操作表明其已知晓内容,银行已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关于违约金高低,法院认为,银行因提前还款产生的实际损失为已付服务费38406元,收取的违约金40710元仅略高于该损失,尚未达到“过分高于”的程度。总行公告已明确特别约定优先适用,故李四有关违反行业惯例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天元区法院判决驳回李四全部诉讼请求。李四上诉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