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据司法渠道消息,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宗涉及道路停车费拖欠的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关注。
涉案车主在近一年时间内,于城区多个临时占道停车点位累计停车达301次,产生费用12052元,因长期未缴纳,最终被法院判令全额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
诉状材料显示,自2024年5月底至2025年7月中旬,被告车辆在原告管理的数处临时占道停车场多次停放,累计产生停车费一万余元。相关停车泊位均经交通管理部门正规划设并纳入统一收费管理。
法院审理指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享受停车服务后未支付费用,已构成违约。
截至本案审理时,被告拖欠费用总额已增至12398元。经依法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停车费12052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裁判再次明确了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原则,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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