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损毁公共绿化树木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因锯断公共绿化带内34株白皮松的主要枝条,造成经济损失4万余元,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4月至5月期间,孙某某于清晨时段,使用手锯将某路段绿化带两侧共34株白皮松树冠以下的主要枝条锯断,导致树木严重受损。经专业部门认定,被毁树木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案发后,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相关单位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白皮松属于公共道路绿化树木,系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孙某某无正当理由故意损毁树木主要枝条,直接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及生态功能,其行为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特征,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本案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赔偿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借此案提醒公众,城市公共绿化树木受《民法典》《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砍伐。即使树木存在影响采光或滋生虫害等情况,也应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规范处理。私自损毁绿化树木,轻则需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