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手机拒不归还 法院判决拾得人赔偿失主近三千元
1月13日讯,拾获他人遗失物品后据为己有,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此前,南宁市民陆某不慎遗失一部手机。报警后,经警方调查监控发现,手机被同城居民覃某拾获。陆某随即联系覃某要求返还,但覃某表示,自己因醉酒已将该手机再度遗失,无法归还。
陆某认为,覃某作为拾得人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手机最终灭失,应照价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陆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覃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覃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覃某应向陆某赔偿损失共计2999元。判决下达后,覃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及时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在遗失物被领取或送交前,拾得人及有关部门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覃某拾得手机后未履行法定保管与返还义务,最终造成财物损失,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失主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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