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调解了一起涉及恋爱期间大额经济往来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双方,21岁的刘某和19岁的罗某,于2023年12月通过社交平台相识,并于202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在相识和恋爱期间,刘某为罗某购买了许多昂贵的礼物,并进行了大额转账,包括爱马仕包、Dior包、高尔夫球杆等,以及多次向罗某转账,总计转账金额为401791元,代付178145.6元,共同旅游等消费支付28800元。罗某也向刘某发送了大额红包,并为其购买了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2024年5月,两人因矛盾分手。刘某认为其向罗某的转账和代支付是出于与罗某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现在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请求罗某返还赠与钱款594101元。罗某则认为刘某的转账是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需返还刘某399077元,罗某不服并上诉至吉安中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罗某同意在一年半内返还刘某300000元。此案件展示了恋爱期间大额经济往来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以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调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