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纠纷:标错价后卖家拒绝发货
近日,广西柳州的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10部苹果手机,却因标错价而陷入纠纷。事件起因是王先生以9990元成功下单,但卖家杨女士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并提出补偿100元红包。
王先生认为杨女士的商品信息明确,符合《民法典》要约构成要件,在成功下单并支付货款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即已成立。法院审理后确认了王先生的主张,指出杨女士未在90日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消灭。
基于此,法院判决杨女士需向王先生交付10部涉案手机。但杨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