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王女士和丈夫近期遭遇了房东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困境。王女士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她和丈夫为了治疗方便,租住了张先生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的一套两居室。租赁合同中约定,王女士夫妇需配合房东看房,以便房东将房屋出售。
然而,在房东张先生发现王女士的病情后,担心王女士在房屋内去世会使房屋成为所谓的“凶宅”,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于是提出希望王女士夫妇尽快搬离。张先生还提出,如果王女士夫妇不搬离,需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承诺如果因王女士的原因导致房屋成为“凶宅”,将赔偿房东由此造成的房产价值损失。
王女士夫妇拒绝了签署补充协议,并表示愿意提前搬离,但要求房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房东张先生则以王女士夫妇未配合看房为由,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夫妇在7日内搬离。
法律专家指出,法律没有规定租户在租赁房屋时需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规定因病死亡风险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租户没有实际拒绝看房,房东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专家指出,如果租户故意隐瞒病情,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减轻房东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