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经信局发布《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就自动驾驶汽车在京应用征求意见。
意见明确,北京将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应用于城市出行服务,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和汽车租赁等。
此外,自动驾驶汽车还可用于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除外)、城市运行保障(如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领域。
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报,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获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后,才可在指定区域和道路上开展相关活动。
对于无人驾驶车辆事故处理,意见规定,自动驾驶汽车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和认定。
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车内有驾驶人的,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并报警;车内无驾驶人的,远程安全员应立即报警。
若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发生事故,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若自动驾驶系统已激活,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