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平台是否是网贷借款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有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院是否支持原告主张的关键。对于合规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而出借人要求平台赔偿往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久前,发生一起民间借贷人王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 高院申请再审。
经最 高院审理裁定: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最 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如今,P2P网贷清退工作步入尾声。从各大网贷平台清退工作实际进展来看,在监管督促下有序清退的平台确实多数都属于合规信息中介机构。对这类合规平台的出借人而言,相比等到最后底标穿透,拿到劣质债权进行催收回款,及早介入属地法律催收和诉讼回款的确是当前的较好选择。选择属地化法催的出借人在债权选择上要比最后走散标回款的出借人优先。平台对出借人选择债权一般会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先决定自行催收的人自然会挑选优质债权标的;而一直观望等待,到最后被动选择散标回款的出借人拿到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债权。
目前来看,属地催收对老赖的打击最为准确,也符合当下国家司法机关严打逃废债的政策指向。出借人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多关注平台讯息,平台一旦推出属地催收诉讼要尽快介入,争取到好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