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语音侵权案一审判决**
背景:
- 本案为中国首例AI生成语音人格权侵权案。
- 争议焦点在于自然人声音权益是否适用于AI生成语音,以及如何判断其可识别性。
案情:
-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演员,其配音作品被广泛流传。
- 被告公司使用文本转语音技术,将原告的声音素材数字化并生成AI语音产品。
- 该AI语音产品与原告声音具有相似性,可使公众将其与原告关联。
判决:
- 法院认定,自然人声音具有唯一性,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
- 本案中,AI语音与原告声音高度相似,具有可识别性。
- 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声音,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
-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意义:
- 该判决明确了AI生成语音受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 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
- 强调未经许可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