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天平披露了一则案例,引发关注。该案例探讨了物业公司依据业主管理公约管理小区停车位,是否构成侵权。
某衢州市小区于数年前建成,地面停车位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所有业主的停车需求。2019年,物业公司在征求部分业主意见后,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该公约得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公约规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得原则。当停车位已满时,拥有车库的业主须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内,无车库的业主则需驶离小区。
针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会进行劝导。若劝导无效,物业公司将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并对累计违规三次的车辆删除自动识别信息。
公约实施后,部分业主在小区地面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仍将车辆驶入小区,且多次违规停放。经过多次劝导和警告,这些业主拒绝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最终,物业公司删除了其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导致其无法自由进出小区。
业主认为自己的通行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物权时,有义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业主管理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这些业主因拒绝承担文明停车义务,导致其失去了进出小区的便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