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洲法院公众号消息,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珠海首例 “好意同乘” 车祸致伤案。案件中,三个大学同学为了方便一同赴考,租了一辆车,结果在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其中一人受重伤。伤者认为事故是司机驾驶不当所致,要求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59.26万元。然而,法院判决认为司机在事故中虽然有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他们之间存在好意同乘关系,因此减轻了司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司机赔偿28.71万元。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法院指出,“好意同乘” 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无偿帮助并不意味着免责,驾驶人仍然需要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应当在驾驶过程中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和乘车人的安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一判决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思考。一方面,人们认同好意同乘的积极意义,希望能够鼓励人们彼此帮助和互助。另一方面,人们也呼吁驾驶人要注意安全驾驶,确保搭乘人的安全,避免因为善意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在法律层面上,人们也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好意同乘的责任和赔偿问题,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