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 热点 2021-12-03 13:58

茶妍月瑟商标被判无效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3日 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郭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该案诉争商标为郭某2018年申请注册的“茶妍月瑟及图”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茶颜悦色”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称,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经原告大量的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而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茶妍月瑟"及古典侍女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文字"茶颜悦色"构成,引证商标三由古典侍女图形构成。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茶妍月瑟°与引证商标一、二“茶颜悦色"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植物饮料、豆类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豆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奶茶(非奶为主) "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可可饮料、茶饮料7商品在《区分表》存在交叉检索关系,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香兰素(香草代用品) 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或重合度较高。

此外,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茶颜悦色"系列商标在‘茶饮料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从而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诉争商标与第三人的各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郭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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