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 业界 2021-11-15 15:51

网信办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不得将生物特征作为身份认证

站长之家(ChinaZ.com) 11月15日 消息: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意见稿包括:总则、一般规定、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义务、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要求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得因个人拒绝提供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干扰个人正常使用服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不得超出个人授权同意的范围处理个人信息;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频繁征求同意、干扰正常使用服务等等

规定还指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义务方面,规则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利用数据误导、欺诈、胁迫用户,损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违背用户意愿处理用户数据等行为。

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可点击这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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