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10月27日 消息:天眼查App显示,10月26日,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天顺大药房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具备“微信” APP或软件的特质,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故判决驳回天顺大药房公司关于撤销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诉讼请求。
天顺大药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微信”品牌与腾讯公司建立了一定程度上的对应关系。其相关公众在我国大陆地区已具有较高的普遍性,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相关公众存在较高的重合性。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淡化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致使腾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天顺大药房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