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 业界 2021-06-17 11:24

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17日 消息:今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为商标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安德玛)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人华为公司,主要从事通讯、计算机、移动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等业务;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公司,主要从事体育运动装备经营等业务。根据上诉人陈述诉争商标的设计,其外围是圆圈,里面是“两个”U拼接成的字母“H”,代表着华为公司的主标“HUAWEI”首字母。而引证商标四的图形设计,以注册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UnderArmour”的首字母U和A相交组合而成,通过在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中国消费者已将该图形设计与“安德玛”对应识别。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图形线条粗细完全相同,引证商标四的图形线条粗细差异明显。从图形商标的构图要素、外观表现等方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理念不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以及相关公众的识记均有差异,华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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