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 产权 2020-06-12 14:18

首例儿童骑共享单车身亡案宣判 ofo被判赔6.7万

站长之家(ChinaZ.com) 6月12日 消息:据人民法院报消息,今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 12 岁男孩小高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 7 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7 年 3 月 26 日下午,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小高与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 575 弄弄堂附近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然后上路骑行。 小高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 13 时 37 分许,他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小高的父母认为,小高不满 12 周岁,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密码固定,易于被手动破解,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车身没有张贴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同年 7 月,小高的父母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索赔共860万元。

法院认为,拜克洛克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并综合考量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 7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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