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 产权 2019-08-29 09:06

因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被判赔偿200万元

站长之家(ChinaZ.com) 8月29日 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因认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优酷公司将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

原告优酷称,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蔓蔓看” App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战狼2》的在线有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经营模式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带宽等成本就向用户提供原告平台的付费视频内容,将使大量不愿意观看广告和付费的用户转而使用“蔓蔓看”软件。其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影片的播放系通过用户点击,访问优酷网站涉案影片链接地址,同时登陆被告购买的优酷网站VIP会员获取的正版影片资源,因此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同时,因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被告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情况下,以个人购买的视频源平台会员账号进行经营牟利,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驳回优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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