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 - 产权 2019-08-23 08:48

因“限时免单”未按付款时间为准 淘宝店家一审被判违约

站长之家(ChinaZ.com)8 月 23 日 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因认为淘宝店家限时免单活动系存在虚假宣传,致使自己作为活动中第一个付款的买家未被免单,其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张某某将淘宝店家周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周某某退赔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8 月 22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张某某退回货款 898 元。

原告张某某诉称: 2017 年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举办双 12 促销活动,活动规则设定为在 0 点、 10 点、 22 点后第一名付款的顾客免单(不可以提前下单,必须在整点之后下单并付款才算符合规则)。原告在参与该活动前向被告咨询免单规则,被告回复以“付款时间为准”。 2017 年 12 月 12 日 22 点 0 分 0 秒,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品牌女鞋一双,价值 898 元。 12 月 19 日被告公布被免单人名单,被免单人不是原告,原告要求查看被免单人详细订单信息截图,被告的截图显示被免单人是 22 点 0 秒下单, 22 点 03 秒付款,而原告是在 22 点 0 秒拍下, 22 点 01 秒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店铺页面的广告宣传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诈活动,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

被告周某某辩称:1.被告与原告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对球鞋下单后,被告于次日将货物邮寄至原告的指定地址。原告收到货物后的七天内并未提出退换申请,故双方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均履行完毕。2.被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原告并不符合免单政策。通过淘宝网下单形成的网络订单是由淘宝网计算后反馈得出,商家无权修改订单顺位及时间。原告订单在淘宝网订单排序为第三位,故不符合免单要求。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自买受方承诺时生效。本案中,当客户在页面点击购买,淘宝后台生成相应的订单后合同即告成立且生效。付款仅仅是合同义务并非合同生效条件。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对于原告下单时间和付款时间没有争议,原告认为其下单前已经咨询过客服,是按照付款时间在先者为准,但未获免单后再次询问客服并取得被免单人的订单信息,显示被免单者和原告下单时间一致,但付款时间在后,客服解释是按照下单时间在先确定被免单者。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限时免单活动的公示截图,其中并未标识下单优先还是付款优先,其询问客服以后,得知为付款优先,故其继续参加活动。故法院认定,原告参加涉案限时免单活动时的规则应为在整点起先后下单的消费者中,以付款在先者为被免单者。本案中,原告付款时间在先,即使按照被告主张的下单时间优先的规则,原告的下单时间亦与实际被免单人一致,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下单时间晚于实际被免单人。综上,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参与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在原告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免单规则确定其为被免单人,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其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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